各有關單位:
為提高大健康產業研發創新能力,推動全市大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,我局對照《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大健康產業發展的意見》(武政規〔2019〕11號)中由我局負責的相關內容,擬定了《市科技局關于支持大健康產業發展的實施細則(征求意見稿)》,現就實施細則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
征求意見時間為2019年11月19日-11月29日,如有意見或建議,請在征求意見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反饋我局。
聯系人:張龍 電話:65692161
郵箱:350420761@qq.com
附件:市科技局關于支持大健康產業發展的實施細則(征求意見稿).doc
武漢市科學技術局
2019年11月19日
市科技局關于支持大健康產業發展的實施細則
(征求意見稿)
為貫徹落實《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大健康產業發展的意見》(武政規〔2019〕11號),推動全市大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,大力提升生物醫藥和醫療器械產品研發創新能力,結合工作實際,制定本實施細則。
第一章 對象與范圍
第一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本市進行登記注冊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,并從事生物醫藥(含新獸藥)、醫療器械等領域產品的研發、生產的企業和機構。申請單位須無不良信用記錄、無重大安全和質量事故、無嚴重環境違法行為。
第二條 本細則獎勵的產品是指企業自主研發并在本市實現產業化的1-4類化學藥品、1-6類中藥與天然藥物、1-12類生物制品,三類醫療器械、非診斷類的二類醫療器械以及1-3類新獸藥(藥品不同劑型、醫療器械不同型號合并計算)。
第二章 獎勵標準
第三條 1類新藥(含中藥與天然藥物、化學藥品、生物制品)獎勵標準:
(一)獲得藥物臨床試驗批件,給予200萬元獎勵。
(二)獲得藥品注冊申請受理書,給予1000萬元獎勵。
(三)獲得藥品注冊批件/新藥證書,給予2000萬元獎勵。
第四條 1類新藥以外的藥品(含中藥與天然藥物、化學藥品、生物制品)獎勵標準:
(一)獲得臨床試驗批件。前期研發費用不超過40萬元的,每個產品給予10萬元獎勵,前期研發費用超過40萬元的,按照前期研發費用的25%給予獎勵,最高不超過50萬元。
(二)獲得藥品注冊申請受理書。前期研發費用不超過200萬元的,每個產品給予50萬元獎勵,前期研發費用超過200萬元的,按照前期研發費用的25%給予獎勵,最高不超過200萬元。
(三)獲得藥品注冊批件/新藥證書。前期研發費用不超過600萬元的,每個產品給予150萬元獎勵,前期研發費用超過600萬元的,按照前期研發費用的25%給予獎勵,最高不超過600萬元。
第五條 本市首次注冊的三類醫療器械、非診斷類的二類醫療器械,新獸藥1-3類獎勵標準(各階段研發費用不重復計算):
(一)獲得臨床試驗批件。三類醫療器械、非診斷類的二類醫療器械以及新獸藥1-3類,前期研發費用不超過40萬元的,每個產品給予10萬元獎勵,前期研發費用超過40萬元的,按照前期研發費用的25%給予獎勵,最高不超過50萬元。
(二)獲得注冊申請受理書。三類醫療器械、非診斷類的二類醫療器械以及新獸藥1-3類,前期研發費用不超過80萬元的,每個產品給予20萬元獎勵,前期研發費用超過80萬元的,按照前期研發費用的25%給予獎勵,最高不超過100萬元。
(三)獲得醫療器械注冊證/新獸藥注冊證書。三類醫療器械、非診斷類的二類醫療器械以及新獸藥1-3類,前期研發費用不超過200萬元的,每個產品給予50萬元獎勵,前期研發費用超過200萬元的,按照前期研發費用的25%給予獎勵,其中甲類大型醫用設備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,乙類大型醫用設備最高不超過500萬元,進入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或進行優先審批的產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,其他醫療器械最高不超過200萬元,新獸藥1類最高不超過300萬元,新獸藥2類最高不超過200萬元,新獸藥3類最高不超過100萬元。
(四)如同一家單位有多個產品申報獎勵,其中2個及以上單個產品研發費用的25%未達到階段最低獎勵金額,按多個產品研發費用總和的25%予以獎勵,最低獎勵金額按照單個產品階段最低標準執行。
第六條 對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本市藥品企業,單一品種獲得通過的獎勵300萬元;對于全國前3位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,再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。按照2016年3月4日國家發布的《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》注冊的化學藥品3-4類不在此條獎勵范圍。
第七條 關于支持創新產品應用推廣、加強創新服務平臺和重大項目建設等支持措施,我局將與相關牽頭部門共同推進。
第三章 組織實施
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與《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大健康產業發展的意見》(武政規〔2019〕11號)相同。在有效期內,市科技局每年定期組織獎勵申報;申報過程中,各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需經所在區(含東湖新技術開發區、武漢經開區)科技管理部門嚴格審核后,由區科技管理部門統一報送至市科技局。
第九條 研發費用以向國家稅務部門申報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數據為準,研發費用不得重復計算。
第十條 各區(含東湖新技術開發區、武漢經開區)已實施的各類支持大健康產業發展政策及措施與本細則不一致的,按“就高不重復獎勵”的原則執行,本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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